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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 2020年4月10日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管执法行为,保障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统筹安排、协同推进、依法实施,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检查、谁反馈,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协调、督导职能处室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系统维护和随机抽取工作;各职能处室依法按职能和细则规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二章 建立“两库一单” 第五条 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职能处室依照权责清单梳理本处室应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明确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汇总形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实现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全覆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纳入抽查范围。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层级监管权限的调整进行修订。 第六条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应为本部门的公职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省政府法制部门或总局颁发的执法证件。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向社会公开,并在省政府司法厅等相关部门备案。未进入名录库人员不得参与行政执法检查。 第七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各职能处室依据本级审批、注册、备案等监管信息,建立本部门监管检查对象名录库,登记检查对象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编号、许可证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汇总形成局检查对象名录库。 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根据检查对象存续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 各职能处室应当指导和监督市、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抽查对象名录库建立工作,确保省、市、县三级随机抽查事项名称和内容一致,抽查对象信息准确、归属清晰、范围全面,随机抽查职责明确、权限清晰、依法规范。 第三章 随机抽查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职能处室每年1月上旬,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制本部门抽查计划。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计划进行审核后,汇总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对具体对象实施检查时,不纳入“双随机”检查中。 第十条 被检查主体对象和执法人员名单由系统随机生成,或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产生。 第十一条 被检查对象为辖区内存续,接受我局监管的单位、机构和市场主体。省局对本级登记的检查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所在地市、县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检查。 随机抽取的同一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因工作与个人因素不能参加执法检查工作或需回避的,应继续抽取,补齐执法人员。 第十二条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名单和执法人员名单,或委托相关职能处室自行抽取。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也可视情况邀请媒体和检查对象代表现场监督。各职能处室自行抽取时,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派人指导,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 各职能处室应合理安排检查对象被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随机抽查比例不少于检查对象总量的5%,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不得低于20%,确有必要的检查比例可达到100%。一年内对同一检查对象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对检查对象抽查周期视监管情况或上级要求确定。 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检查对象,应实施重点抽查,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频次。 第十四条 对同一检查对象,涉及多个监管处室、多个抽查事项的,原则上应进行联合检查,一次性完成。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协调联合检查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各职能处室开展检查对象抽查,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也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法院的生效文书和行业协会与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程序按照发布检查公告、组织实施检查、公布检查结果的顺序依次实施。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检查证件。 对被抽查对象实施检查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得收取费用。如需委托第三方开展审计、检验、检测、鉴定、评估产生的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行政执法部门支付相关费用,并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各职能处室抽查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应对被检查对象逐户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包括证照是否齐全、公示信息是否真实、经营活动是否合法、被检查对象是否配合检查、是否需要进一步查处等内容。 按照“谁检查、谁公布”的原则,各职能处室自抽查工作结束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检查结果信息在局网站公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督导。 第十七条 各职能处室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职能处室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视违法违规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犯罪的,抽查部门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符合联合惩戒规定的检查对象,各职能处室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并依照相关规定,将联合惩戒信息推送给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检查对象实地检查记录、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检查情况通报等抽查工作书面材料,各职能处室应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九条 各职能处室应通过局网站及时公开双随机抽查及执行情况。包括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检查的时间、过程与结果,检查的反馈情况,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果的运用等。 第二十条 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季报制度。各相关处室应当确定一名专职人员,在每季度前三个工作日,将本部门随机抽查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至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第四章 随机抽查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二条 未依照本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影响“放管服”改革工作推进、引发群体投诉、引起重大纠纷或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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