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品山东”区域公共品牌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实施质量强省和品牌战略,着力培育“好品山东”区域公共品牌,规范品牌评价管理,发挥品牌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共建共享“好品山东”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好品山东”区域公共品牌(以下简称“好品山东”)的组织管理、评价、监督、宣传推广等活动。 第三条 “好品山东”评价工作由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强省办)综合协调,行业部门协同配合,专家委员会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好品山东”评价以创新引领、品质卓越、品牌高端、标杆示范为导向,坚持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五条 “好品山东”申报、评选、宣传推广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好品山东”评价工作的统筹领导。其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 (一)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领导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推动“好品山东”评价工作; (二)研究确定“好品山东”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原则; (三)审定拟纳入“好品山东”体系的品牌名单; (四)统筹我省品牌建设各项扶持政策,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好品山东”评价工作; (五)研究解决“好品山东”评价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突发问题。 第七条 质量强省办负责“好品山东”评价工作的综合协调。其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 (一)贯彻落实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加强与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单位的沟通,完善评价工作机制,推进“好品山东”评价工作; (二)制定“好品山东”评价工作规划,围绕“4+1”品牌体系,明确工作目标、发展路径和实施路线; (三)制定“好品山东”体系的遴选原则; (四)组建专家委员会,对专家委员实行动态管理; (五)建立“好品山东”评价工作体系,组织开展“好品山东”评价工作; (六)公示、发布“好品山东”名单并完成备案; (七)协调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好品山东”单位主体,做好“好品山东”的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 (八)组织实施“好品山东”动态管理。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在质量强省办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 (一)研究制定“好品山东”评价系列标准; (二)为“好品山东”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为“好品山东”评价工作提供建议,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第九条 行业部门协同推进“好品山东”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 (一)贯彻落实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部署,配合质量强省办做好“好品山东”评价工作; (二)向质量强省办推荐纳入“好品山东”体系的产品和组织名单; (三)开展监督检查和宣传推广。 第三章 评价管理 第十条 质量强省办会同行业部门研究确定每年纳入“好品山东”体系的品牌数量。 第十一条 行业部门根据品牌单位主体意见,向质量强省办推荐产品和单位主体名单。 第十二条 对经各行业部门推荐的产品和单位主体名单由质量强省办开展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审议评价结果上报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对经自我声明申请的“好品山东”企业,质量强省办按照《“好品山东”区域公共品牌企业自我声明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相关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定评价结果。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好品山东”单位主体,按照《“好品山东”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使用“好品山东”形象标识。 第十六条 质量强省办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好品山东”区域公共品牌动态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好品山东”单位主体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被国家级、省级新闻媒体作负面舆情报道时,应及时上报质量强省办。 第十八条 “好品山东”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质量强省办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质量强省办可通过调查核实、约谈等方式落实问题并做出处理。 第五章 宣传推广 第十九条 质量强省办和行业部门做好“好品山东”的宣传推广,利用品牌日、交易会、博览会、中华行等活动,展示“好品山东”良好形象。 第二十条 “好品山东”单位主体,应积极参与“好品山东”宣传推广活动,主动分享品牌建设的成功经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质量强省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0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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